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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大型醫院,你們沒有法務人員嗎?

我的助理幫忙查這在勞基法是否符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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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大型醫院,你們沒有法務人員嗎?

我的助理幫忙查這在勞基法是否符合解聘條件,勉強在第11條第五款,「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;可是如果真用這條解釋,那表示醫院聘任護理師的時候,護理師擔任的工作是「滿足客戶」而非提供「護理專業」。那,這家醫院申請健保給付的「護理費」,不就是虛報?因為你們是聘護理師來提供「客戶滿意」而非「護理照護」啊!

1.「客訴」是任何人都能提出來,毫無根據或是專業裁量的意見,以這個為標準判斷能不能勝任工作,太任意也違反專業倫理。

2.回到護理師的工作專業,到底包不包括「讓顧客開心」?如果不是,那這條契約有問題!

目前還在查證是哪家醫院的契約,我們會根據醫院所在地向該縣市勞工局檢舉。

我知道很多醫院都有類似契約,呼籲護理師不要簽署,並且彙整給妳們的公會,我們一併處理!

#醫療不該用消費行為看待
#尊重醫療專業尊重服務業等各行業
#醫院請取消顧客滿意度調查和電話禮儀課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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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走一圈的臨床醫師,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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